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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我市上调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,调整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2010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、生活护理费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。 据悉,这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,根据伤残等级、护理依赖程度、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上调。其中,伤残一级增加210元,伤残二级增加200元,伤残三级增加190元,伤残四级增加180元,伤残五级增加170元,伤残六级增加150元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00元,生活不能自理的增加75元。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中,配偶增加100元(孤寡老人为120元),其他亲属增加75元(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00元)。 此外,1996年10月1日前(不含1996年10月1日)发生的工伤,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。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,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,统一调整至伤残津贴每人每月1200元,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1100元,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900元,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700元。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中,配偶每人每月900元(孤寡老人为1100元),其他亲属每人每月700元(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0元)。 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,并将于7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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